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