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