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五章 商贸计量第十八条有效经营者应当配备供需双方清晰可见,有防作弊装置和准确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计量器具。经营者经销的按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或者提供的计时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相符,其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国家和自治区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事先约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