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计量认证与计量确认第十七条有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执法监督等方面工作的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强制周期检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活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