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计量认证与计量确认第十六条有效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和计量公证服务机构,必须经自治区或者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测试业务。新增加检验、测试项目必须申请单项计量认证。计量检定机构、检验机构和计量公证服务机构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应当保持原考核、认证条件,并按照规定申请复查。检验机构和计量公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检验、测试数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