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计量认证与计量确认第十四条有效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受检计量器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计量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计量检定机构与送检者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