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十条有效从事计量器具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计量器具安装完毕后,必须经计量检定或者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