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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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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九条
有效
销售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当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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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