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禁止伪造、变造、倒卖、租借消防产品的有关证明文件。在本省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企业、代理商、经销商,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其基本信息和查验结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