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禁止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禁止伪造、变造、倒卖、租借消防产品的有关证明文件。

在本省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企业、代理商、经销商,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其基本信息和查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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