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申请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维修、消防安全监测、消防技术咨询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方可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可行的质量保障体系;

(三)有与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与检验检测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

(四)有规定数量的职业资格人员或者与消防技术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对申请进行实地审核、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