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促进乡镇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和乡镇企业科技开发资金可以用于财政贴息、担保等。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经乡镇或县(市、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上一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资金使用手续。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