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和乡镇企业科技开发资金可以用于财政贴息、担保等。

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经乡镇或县(市、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上一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资金使用手续。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