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促进乡镇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和乡镇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