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促进乡镇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乡镇企业科技开发资金:(一)获市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二)市以上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三)列入省以上技术创新计划、技术改造计划项目的企业;(四)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生长点业;(五)承担“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项目的企业;(六)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