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乡镇企业科技开发资金:

(一)获市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

(二)市以上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三)列入省以上技术创新计划、技术改造计划项目的企业;

(四)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生长点业;

(五)承担“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项目的企业;

(六)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