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内容第八条有效城市风貌的保护内容为体现本市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具有生态、景观或者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自然风貌和人文风貌,主要包括:(一)由海岸线、海湾、海岛、海滩、礁石、岬角以及山体、河流、湖泊、丘陵地形、湿地、植被等构成的自然风貌;(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传承的城区、街区、镇、村和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院落、名胜古迹等人文风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