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助、志愿服务或者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监督城市风貌保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城市风貌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组织、个人参与和监督城市风貌保护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