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建立城市风貌保护名录,根据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确定城市风貌保护项目。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应当纳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