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风貌保护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风貌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