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风貌保护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风貌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