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风貌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