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有关规划的;(二)擅自修改有关规划的;(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违反规划要求进行许可的; (四)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具有风貌保护价值的项目破坏或者损毁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