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