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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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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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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