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第五十条有效对城市风貌的保护,涉及工业遗产、乡土建筑、军事遗址等历史文化遗产的,应当结合城市风貌保护要求一并加以规划、保护。对名人故居建筑的保护,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名人故居建筑,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公布后,参照文物保护的规定确定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