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人文风貌保护项目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