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风貌保护工作,将城市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