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大门、围墙、铺地、石阶、桥梁、驳岸等历史环境要素。禁止擅自拆除、改造上述历史环境要素;因倒危、损毁需要更换、修复的,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