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保护历史城区内的特色院落,保持其空间形态和风貌。禁止在特色院落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打通、封堵特色院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