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持该区域特有的风貌和建筑特色,严格控制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形态、色彩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