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根据整体风貌特点和不同风貌要素的保护要求,分区控制建筑高度。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专项规划中确定具体的建筑高度控制范围和控制要求。其中:
(一)新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其周边的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历史建筑等保护主体;
(二)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八米;
(三)历史城区南部滨海岸线与其北侧首条城市干路之间的街坊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五米。 第四十条 保护历史城区道路路网格局和骨架。禁止取消现状道路,禁止改变道路线型、断面、竖向标高。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风貌道路,应当保护其沿街界面、空间尺度,保持道路的红线宽度和转弯半径,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两侧建筑的具体高度控制要求。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