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保持历史城区以红瓦、黄墙和石材本色为主的建筑群整体色调,控制建筑屋顶和立面的色彩、材质。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观整洁、美观。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原有色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