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保持历史城区以红瓦、黄墙和石材本色为主的建筑群整体色调,控制建筑屋顶和立面的色彩、材质。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观整洁、美观。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原有色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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