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对具有特殊风貌保护价值的海滨红礁石、崂山绿石、硅化木等的集中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地带,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