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山体、水体、湿地等的风貌保护要求,在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山体绿线、城市蓝线外侧的一定区域划为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建筑退线距离以及其他建设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