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水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除外);(二)开垦、填埋湿地;(三)擅自填埋、占用水域;(四)影响水系安全、破坏景观的爆破、采石、采砂、取土;(五)其他破坏城市水系、湿地的活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