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水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除外);

(二)开垦、填埋湿地;

(三)擅自填埋、占用水域;

(四)影响水系安全、破坏景观的爆破、采石、采砂、取土;

(五)其他破坏城市水系、湿地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