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九条有效在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保护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在更新、改造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整修、迁建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