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第二十条有效保护青岛“山海相依”的整体自然地理格局,加强对影响城市空间形态和特色的关键区域、景观轴带、生态廊道等的规划控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