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下列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

(一)团岛湾头至王哥庄晓望河入海口的海岸带范围内;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内;

(三)浮山、太平山山体绿线外延一百米范围内。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