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八条有效下列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一)团岛湾头至王哥庄晓望河入海口的海岸带范围内;(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内;(三)浮山、太平山山体绿线外延一百米范围内。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