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参与环境保护、知悉环境信息、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控告破坏环境行为的权利。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