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参与环境保护、知悉环境信息、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控告破坏环境行为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