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和材料,促进环保产业、绿色产业的发展,倡导绿色消费,鼓励生产、销售具有环境和节能标志的产品。各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无偿的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