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工商、水务、卫生、海洋、农业、交通等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