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导。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