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对在用机动车逐步实行环境保护分类标志管理制度,根据在用机动车排气达到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核发不同等级的环境保护分类标志。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