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三节 大气污染防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对在用机动车逐步实行环境保护分类标志管理制度,根据在用机动车排气达到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核发不同等级的环境保护分类标志。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