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三节 大气污染防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质监、交通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共享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定期联系协调制度。鼓励公众对机动车的排气污染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接到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举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机动车车主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