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二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本市实行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产生、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是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责任主体。从事危险废物或者严控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废物或者严控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使用不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和设施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