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二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所在地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上一年度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记录的有关内容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