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一节 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噪声严重扰民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与受其污染的单位和居民组织协商,采取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或者其他补偿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