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一节 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禁止每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