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一节 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高考前十日内和高考期间,在居住区、文教区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活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