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如实、按时填报环境统计表,不得假报、拒报、迟报、漏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