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如实、按时填报环境统计表,不得假报、拒报、迟报、漏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