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新建专业电镀、化学制浆、纺织印染、制革、冶炼、发酵等重污染项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